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王瑞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王瑞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108 年08月18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1690 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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