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836號
- 債權人
- 丁慶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衍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長期循環信用優惠轉換委託契約書所載,受任人(乙方)為衍慶興業有限公司,楊衍邦僅為其當時之法定代理人,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楊衍邦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