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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1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19號

聲請人
黃充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31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種類 │張數│股數│├──┼─────────────┼───────┼────┼──┼──┤│001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4443-3│不定額股│1 │985 │├──┼─────────────┼───────┼────┼──┼──┤│002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13108-0 │仟股 │1 │1000│├──┼─────────────┼───────┼────┼──┼──┤│003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13109-2 │仟股 │1 │1000│├──┼─────────────┼───────┼────┼──┼──┤│004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13110-9 │仟股 │1 │1000│├──┼─────────────┼───────┼────┼──┼──┤│005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13111-0 │仟股 │1 │1000│├──┼─────────────┼───────┼────┼──┼──┤│006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401-9 │不定額股│1 │381 │├──┼─────────────┼───────┼────┼──┼──┤│007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923-2 │不定額股│1 │219 │├──┼─────────────┼───────┼────┼──┼──┤│008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1321-1 │不定額股│1 │690 │├──┼─────────────┼───────┼────┼──┼──┤│009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1670-9 │不定額股│1 │529 │├──┼─────────────┼───────┼────┼──┼──┤│010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1997-4 │不定額股│1 │581 │├──┼─────────────┼───────┼────┼──┼──┤│011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2400-0 │不定額股│1 │320 │├──┼─────────────┼───────┼────┼──┼──┤│012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2904-4 │不定額股│1 │672 │├──┼─────────────┼───────┼────┼──┼──┤│013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32827-3 │仟股 │1 │1000│├──┼─────────────┼───────┼────┼──┼──┤│014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3297-4 │不定額股│1 │478 │├──┼─────────────┼───────┼────┼──┼──┤│015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3673-3 │不定額股│1 │88 │├──┼─────────────┼───────┼────┼──┼──┤│016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4058-8 │不定額股│1 │895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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