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
- 聲請人
-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進國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有無錯誤(台端所載之發票人慶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非陳明昌,且於84年12月4 日經公告廢止,請確認發票人是否為慶展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發票人確有錯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