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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請人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國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有無錯誤(台端所載之發票人慶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非陳明昌,且於84年12月4 日經公告廢止,請確認發票人是否為慶展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發票人確有錯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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