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
- 聲請人
-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進國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戶名為「慶展螺
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後,提出經更改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
院(貴公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慶展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與貴公司109 年3 月20日陳報狀所載之發票人不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