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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請人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國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戶名為「慶展螺

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後,提出經更改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

院(貴公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慶展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與貴公司109 年3 月20日陳報狀所載之發票人不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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