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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紀珠、陳主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蕭紀珠姓名有無錯誤。

二、請提出相對人蕭紅珠、陳主富所有坐落高雄巿美濃區中興段769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蕭紅珠、陳主富、債務人陳原即明芳企業行、陳晨、蕭昱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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