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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號

聲請人
新承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陽志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歐陽志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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