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