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 原告
    邱玉鋒
  • 被告
    顏志宏即翔安企業社顏世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邱玉鋒 相 對 人 顏志宏即翔安企業社 相 對 人 顏世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一六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5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00,000 元,並以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163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商業登記申請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163 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