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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 上訴人
    原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忠信林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即原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信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4,300元,應繳裁 判費為新臺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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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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