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吳坤茂
- 上訴人原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忠信林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即原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信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4,300元,應繳裁 判費為新臺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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