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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陳景裕

  • 當事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方正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方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方正雄破產。 選任余景登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方正雄至民國109年4月10日止,積欠聲請人之債務本金已達新臺幣(下同) 6,295,685元,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合法債權人。惟聲請人多次與相對人協商清償債務未果,相對人所擁有之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且應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債務,因此,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以維聲請人之債權權益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係指債務人之財產狀態,對於一般金錢債務長久不能支付之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878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破產之目的,係透過清理程序,將可分配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平均分配於各債權人,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未受償部分之請求權則視為消滅,以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得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惟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均為財團費用。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足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亦為破產法第95條、第97條及第148 條所明揭。破產程序,乃債務人無力對全體債權人清償債務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程序,是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依同法第63條第2 項之規定,應本於職權為必要之調查,須債務人確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96年度台抗字第58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倘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不能清償債務,但可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並有餘額可使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獲得公平滿足,即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法院應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於103 年1月1日輾轉受讓取得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相對人迄至109年4月10日尚積欠聲請人本金6,295,685 元,及利息、違約金,且前經聲請強制執行未果,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1頁),足認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另本院依函調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關相對人之綜合信用報告、本院民事執行處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有關相對人之執行事件查詢資料,函請相對人其他債權人陳報債權資料,依其等覆函陳報如附表一「證明文件及出處」欄、「備註」欄所示資料,相對人尚積欠如附表一「債權人」欄之債權人,各如附表一「債務金額」欄所示之債務,其已知債務本金總額已高達668,392,154 元。而相對人之資產,依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稅捐稽處新興分處之覆函結果(本院卷第127至183、489至509、577至581、601至603頁及證物存置袋),相對人有如附表二之9 筆不動產,依公告現值計算財產價值總額為8,589,267 元。其負債情形遠超資產甚多,顯有不能清償之情形,是相對人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堪予認定。㈡再查,目前實務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約為50,000元,而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視為財團費用,以109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3,099元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規定破產事件之辦案期限為2 年推算,於破產程序進行期間所需支出財團費用約為364,376元(計算式:13,099元×24個月+50,000元=364,376元),故相對人之資產 8,589,267 元扣除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8,224,891元(計算式:8,589,267元-364,376=8,224,891元),應屬有餘裕可支應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且亦有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而有聲請破產以清理財產之必要與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核屬有據。爰依上開規定,依聲請人即債權人之聲請,宣告相對人即債務人方正雄破產。 四、又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下列事項:㈠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㈡第1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 個月以內;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為破產法第64條、第83條第1 項所明定。查余景登律師登錄於高雄律師公會執行律師業務,熟稔法律事務,且經本院徵詢後,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憑,由其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選任其為破產管理人,並定申報債權之期間為自即日起至 110年8 月31日止,以利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另因本院就破產事件之事務分配,係將破產之裁定與破產裁定確定後之破產程序分由民事庭與民事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未免將來案件移由民事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時作業時程難以配合,爰將第1 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交由執行處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決定之,併此敘明。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正 附表一:債權人陳報債權表 ┌─────┬─┬──────┬───────────┬──────────┬──────────┐ │債權人 │編│債權種類 │債權金額(新臺幣) │證明文件及出處 │備註 │ │ │號│ │ │ │ │ ├─────┼─┼──────┼───────────┼──────────┼──────────┤ │法務部行政│①│稅款 │執行費用:5元 │⑴該署103年度地稅執 │ │ │執行署高雄│ │ │欠稅:1,890元 │ 59278號卷宗。 │ │ │分署 │ │ │合計:1,895元 │ │ │ ├─────┼─┼──────┼───────────┼──────────┼──────────┤ │力興資產管│②│消費借貸 │利息:3,991,569元 │⑴高雄地院96執22173 │⑴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 │理股份有限│ │ │本金:2,445,286元 │ 號97年4月18日強制 │ 行93年4月16日讓與 │ │公司 │ │ │違約金:792,105元 │ 執行分配表(本院卷│ 債權予力興資產管理│ │ │ │ │合計:7,228,960元 │ 第283至287頁) │ 股份有限公司。(本│ │ │ │ │ │⑵高雄地院91執24504 │ 院卷第269、271頁)│ │ │ │ │【計算至109年11月13日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⑵以高雄市大樹區統嶺│ │ │ │ │】 │ 第273至275頁) │ 段622、623地號土地│ │ │ │ │ │⑶債權人陳報之債權計│ 共同設定第二順位最│ │ │ │ │ │ 算書(本院卷第289 │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 │ │ │ │ 頁) │ 債權為300萬元。 │ │ │ │ │ │ │ (本院卷第279至282│ │ │ │ │ │ │ 頁) │ ├─────┼─┼──────┼───────────┼──────────┼──────────┤ │元大商業銀│③│消費借貸 │利息:16,225,841元 │⑴高雄地院91執39879 │⑴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 │ │本金:8,000,000元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第│ 行股份有限公司,後│ │公司 │ │ │違約金:3,194,148元 │ 311至315頁) │ 於107年1月1日與元 │ │ │ │ │合計:27,419,989元 │⑵債權人陳報之債務表│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本院卷第331頁) │ 公司合併(本院卷第│ │ │ │ │【計算至109年11月11日 │ │ 333頁) │ │ │ │ │】 │ │⑵編號③、④債權共同│ │ ├─┼──────┼───────────┼──────────┤ 以高雄市大樹區統嶺│ │ │④│消費借貸 │利息:3,928,912元 │⑴高雄地院91執39879 │ 段622、623地號土地│ │ │ │ │本金:2,000,000元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第│ 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 │ │ │ │違約金:773,027元 │ 311至315頁) │ 額抵押權1200萬元。│ │ │ │ │合計:6,701,939元 │⑵債權人陳報之債務表│ (本院卷第279至282│ │ │ │ │ │ (本院卷第331頁) │ 頁) │ │ │ │ │【計算至109年11月11日 │ │ │ │ │ │ │】 │ │ │ │ ├─┼──────┼───────────┼──────────┼──────────┤ │ │⑤│連帶保證方慶│利息:28,164,694元 │⑴高雄地院92執23704 │⑴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 │ │ │豐之借款債務│本金:14,000,000元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第│ 行股份有限公司,後│ │ │ │ │違約金:2,230,635元 │ 319至327頁) │ 於107年1月1日與元 │ │ │ │ │合計:44,395,329元 │⑵債權人陳報之債務表│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本院卷第331頁) │ 公司合併(本院卷第│ │ │ │ │【計算至109年11月11日 │ │ 333頁) │ │ │ │ │】 │ │⑵編號⑤、⑥債權共同│ │ │ │ │ │ │ 以高雄市大樹區統嶺│ │ ├─┼──────┼───────────┼──────────┤ 段583、603地號土地│ │ │⑥│連帶保證方慶│利息:6,083,712元 │⑴高雄地院92執23704 │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 │ │豐之借款債務│本金:3,806,420元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第│ 1800萬元。 │ │ │ │ │違約金:233,798元 │ 319至327頁) │ │ │ │ │ │合計:10,123,930元 │⑵債權人陳報之債務表│ │ │ │ │ │ │ (本院卷第331頁) │ │ │ │ │ │【計算至109年11月11日 │ │ │ │ │ │ │】 │ │ │ │ ├─┼──────┼───────────┼──────────┼──────────┤ │ │⑦│連帶保證方明│利息:48,658,705元 │⑴高雄地院92執23704 │⑴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 │ │ │來之借款債務│本金:24,000,000元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第│ 行股份有限公司,後│ │ │ │ │違約金:9,386,732元 │ 319至327頁) │ 於107年1月1日與元 │ │ │ │ │合計:82,045,437元 │⑵債權人陳報之債務表│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本院卷第331頁) │ 公司合併(本院卷第│ │ │ │ │【計算至109年11月11日 │ │ 333頁) │ │ │ │ │】 │ │⑵編號⑦、⑧債權共同│ │ ├─┼──────┼───────────┼──────────┤ 以高雄市大樹區統嶺│ │ │⑧│連帶保證方明│利息:16,110,838元 │⑴高雄地院92執23704 │ 段583、603地號土地│ │ │ │來之借款債務│本金:8,000,000元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第│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違約金:2,867,750元 │ 319至327頁) │ 3840萬元。 │ │ │ │ │合計:26,978,588元 │⑵債權人陳報之債務表│ │ │ │ │ │ │ (本院卷第331頁) │ │ │ │ │ │【計算至109年11月1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⑨│連帶保證方泰│利息:56,680,668元 │⑴高雄地院92執23704 │⑴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 │ │ │山之借款債務│本金:28,000,000元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第│ 行股份有限公司,後│ │ │ │ │違約金:11,157,566元 │ 319至327頁) │ 於107年1月1日與元 │ │ │ │ │合計:95,838,234元 │⑵債權人陳報之債務表│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本院卷第331頁) │ 公司合併(本院卷第│ │ │ │ │【計算至109年11月11日 │ │ 333頁) │ │ │ │ │】 │ │⑵編號⑨、⑩債權共同│ │ │ │ │ │ │ 以高雄市大樹區統嶺│ │ ├─┼──────┼───────────┼──────────┤ 段604地號土地設定 │ │ │⑩│連帶保證方泰│利息:20,117,638元 │⑴高雄地院92執23704 │ 最高限額抵押權4560│ │ │ │山之借款債務│本金:10,000,000元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第│ 萬元。 │ │ │ │ │違約金:3,959,753元 │ 319至327頁) │ │ │ │ │ │合計:34,077,391元 │⑵債權人陳報之債務表│ │ │ │ │ │ │ (本院卷第331頁) │ │ │ │ │ │【計算至109年11月11日 │ │ │ │ │ │ │】 │ │ │ │ │ │ │ │ │ │ ├─────┼─┼──────┼───────────┼──────────┼──────────┤ │同泰資產管│⑪│連帶保證王柳│執行費用:130,073元 │⑴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⑴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 │理有限公司│ │秀玉之借款債│利息:15,438,009元 │ 額計算書(本院卷第│ 行股份有限公司(後│ │ │ │務 │本金:7,983,508元 │ 365頁) │ 與泛亞銀行合併)先│ │ │ │ │違約金:3,087,602元 │⑵高雄地院88執33132 │ 於94年7月7日將債權│ │ │ │ │合計:26,509,119元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 讓與通寶資產管理股│ │ │ │ │ │ 第367至369頁) │ 份有限公司,嗣該公│ │ │ │ │【計算至109年11月30日 │⑶高雄地院88執33132 │ 司於101年4月5日將 │ │ │ │ │】 │ 號90年12月18日強制│ 債權讓與元大國際資│ │ │ │ │ │ 執行分配表(本院卷│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註:其中執行費用 │ 第371至373頁) │ ,後於101年5月23日│ │ │ │ │130,073元已於高雄地院 │ │ 再由同泰資產管理股│ │ │ │ │88執33132號執行程序中 │ │ 份有限公司受讓該債│ │ │ │ │受清償,應扣除。 │ │ 權。(本院卷第345 │ │ │ │ │ │ │ 至363頁) │ │ │ │ │ │ │⑵以高雄市苓雅區林聖│ │ │ │ │ │ │ 段331地號土地及同 │ │ │ │ │ │ │ 段406號建號建物設 │ │ │ │ │ │ │ 定第七順位最高限額│ │ │ │ │ │ │ 抵押權擔保債權1176│ │ │ │ │ │ │ 萬元,及第八順位最│ │ │ │ │ │ │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 │ │ │ │ │ 債權240萬元。(本 │ │ │ │ │ │ │ 院卷第413至421頁)│ │ ├─┼──────┼───────────┼──────────┼──────────┤ │ │⑫│連帶保證王柳│執行費用:39,792元 │⑴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⑴債權受讓原因同上。│ │ │ │秀玉之借款債│利息:4,969,367元 │ 額計算書(本院卷第│⑵以高雄縣大寮鄉赤崁│ │ │ │務 │本金:2,551,185元 │ 365頁) │ 段潮州寮小段1016 │ │ │ │ │違約金:993,737元 │⑵高雄地院88執33132 │ -57地號土地及同段 │ │ │ │ │合計:8,514,289元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 1871建號建物設定第│ │ │ │ │ │ 第367至369頁) │ 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 │ │ │ │【計算至109年11月30日 │⑶高雄地院88執33132 │ 權,擔保債權480萬 │ │ │ │ │】 │ 號90年12月18日強制│ 元。(本院卷第423 │ │ │ │ │ │ 執行分配表(本院卷│ 至429頁) │ │ │ │ │註:其中執行費用39,792│ 第371至373頁) │ │ │ │ │ │元已於高雄地院88執 │ │ │ │ │ │ │33132號執行程序中受清 │ │ │ │ │ │ │償,應扣除。 │ │ │ ├─────┼─┼──────┼───────────┼──────────┼──────────┤ │聲請人 │⑬│連帶保證方密│利息:4,934,277元 │⑴高雄地院99司執 │⑴原債權人大力開發企│ │ │ │之借款債務 │本金:3,413,023元 │ 155735號債權憑證(│ 業有限公司於103年1│ │ │ │ │違約金:986,679元 │ 本院卷第379至385頁│ 月1日將債權讓與聲 │ │ │ │ │合計:9,333,979元 │ ) │ 請人。(本院卷第25│ │ │ │ │ │⑵聲請人陳報之債權金│ 至31頁) │ │ │ │ │【計算至110年1月20日】│ 額計算書(本院卷第│ │ │ ├─┼──────┼───────────┤ 391頁) │ │ │ │⑭│連帶保證方密│利息:4,362,972元 │ │ │ │ │ │之借款債務 │本金:2,882,602元 │ │ │ │ │ │ │違約金:872,445元 │ │ │ │ │ │ │合計:8,118,019元 │ │ │ │ │ │ │ │ │ │ │ │ │ │【計算至110年1月20日】│ │ │ ├─────┼─┼──────┼───────────┼──────────┼──────────┤ │臺灣中小企│⑮│連帶保證方怡│執行費用:6,120元 │⑴高雄地院92執62531 │ │ │業銀行股份│ │雅之借款債務│利息:626,291元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 │ │有限公司 │ │ │本金:489,630元 │ 第261至263頁) │ │ │ │ │ │違約金:125,747元 │⑵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 │ │ │ │ │合計:1,247,788元 │ 計算書(本院卷第 │ │ │ │ │ │ │ 259頁) │ │ │ │ │ │【計算至109年11月7日】│ │ │ │ │ │ │ │ │ │ │ ├─┼──────┼───────────┼──────────┼──────────┤ │ │⑯│繼承方密之借│申報法律費用:175元 │⑴債權人陳報之債權申│ │ │ │ │款債務 │利息:3,222,949元 │ 報表(本院卷第435 │ │ │ │ │ │本金:2,974,333元 │ 頁) │ │ │ │ │ │違約金:673,212元 │⑵高雄地院92執25484 │ │ │ │ │ │合計:6,870,669元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 │ │ │ │ │ │ 第439至440頁) │ │ │ │ │ │【計算至110年1月28日】│⑶方密繼承系統表及戶│ │ │ │ │ │ │ 籍謄本(本院卷第 │ │ │ │ │ │ │ 443至475頁) │ │ ├─────┼─┼──────┼───────────┼──────────┼──────────┤ │臺灣銀行股│⑰│連帶保證方素│賠償程序費用:181元 │⑴109年11月19日民事 │ │ │份有限公司│ │之借款債務 │利息:1,847,171元 │ 陳報狀(本院卷第 │ │ │ │ │ │本金:1,775,752元 │ 291頁) │ │ │ │ │ │違約金:369,434元 │⑵高雄地院92執51793 │ │ │ │ │ │合計:3,992,538元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 │ │ │ │ │ │ 第299至301頁) │ │ │ │ │ │【計算至109年11月19日 │⑶高雄地院92執25484 │ │ │ │ │ │】 │ 號93年1月16日強制 │ │ │ │ │ │ │ 執行分配表(本院卷│ │ │ │ │ │ │ 第295至297頁) │ │ ├─────┼─┼──────┼───────────┼──────────┼──────────┤ │元大商業銀│⑱│消費借貸 │利息:77,761,900元 │⑴高雄地院91執39879 │⑴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 │ │本金:51,625,317元 │ 號債權憑證(本院卷│ 行股份有限公司,後│ │公司 │ │ │違約金:15,552,380元 │ 第311至315頁) │ 於107年1月1日與元 │ │ │ │ │合計:144,939,597元 │⑵債權人陳報之債務表│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本院卷第331頁) │ 公司合併(本院卷第│ │ │ │ │【計算至109年11月11日 │ │ 333頁) │ │ │ │ │】 │ │ │ │ │ │ │ │ │ │ │ ├─┼──────┼───────────┼──────────┼──────────┤ │ │⑲│信用卡債務 │68,189元 │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 │ │ │ │ │ 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 │ │ │ │ │ 本院卷第109頁) │ │ ├─────┼─┼──────┼───────────┼──────────┼──────────┤ │新加坡商艾│⑳│連帶保證方泰│賠償程序費用:351元 │⑴高雄地院99司執 │⑴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 │星國際有限│ │山之借款債務│利息:41,512,418元 │ 20036號債權憑證( │ 行,93年3月讓與債 │ │公司台灣分│ │ │本金:20,000,000元 │ 本院卷第545至547頁│ 權後,歷次輾轉,於│ │公司 │ │ │違約金:8,964,398元 │ ) │ 107年8月1日讓與債 │ │ │ │ │合計:70,477,167元 │⑵高雄地院91執17024 │ 權人。(本院卷第 │ │ │ │ │ │ 號92年4月28日強制 │ 515至523頁、535至 │ │ │ │ │【計算至110年3月4日】 │ 執行分配表(本院卷│ 541頁) │ │ │ │ │ │ 第563、565頁) │ │ │ │ │ │ │⑶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 │ │ │ │ │ │ 額計算書(本院卷第│ │ │ │ │ │ │ 573頁) │ │ │ ├─┼──────┼───────────┼──────────┼──────────┤ │ │㉑│借款債務 │賠償程序費用:249元 │⑴高雄地院99司執 │⑴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 │ │ │ │利息:30,794,843元 │ 135980號債權憑證(│ 行,93年3月讓與債 │ │ │ │ │本金:16,000,000元 │ 本院卷第553至557頁│ 權後,歷次輾轉,於│ │ │ │ │違約金:6,677,180元 │ ) │ 107年8月1日讓與債 │ │ │ │ │合計:53,472,272元 │⑵高雄地院99執135980│ 權人。(本院卷第 │ │ │ │ │ │ 號101年1月10日強制│ 525至535頁、535至 │ │ │ │ │【計算至110年3月4日】 │ 執行分配表(本院卷│ 541頁) │ │ │ │ │ │ 第567至571頁) │ │ │ │ │ │ │⑶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 │ │ │ │ │ │ 額計算書(本院卷第│ │ │ │ │ │ │ 573頁) │ │ ├─────┼─┼──────┼───────────┼──────────┼──────────┤ │力興資產管│㉒│現金卡債務 │2,530元 │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⑴原債權人中興銀行,│ │理股份有限│ │ │ │ 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於92年12月讓與債權│ │供司 │ │ │ │ 本院卷第110頁) │ 人。(本院卷第110 │ │ │ │ │ │ │ 頁) │ ├─────┼─┼──────┼───────────┼──────────┼──────────┤ │華通資產管│㉓│現金卡債務 │9,442元 │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⑴原債權人星展銀行,│ │理有限公司│ │ │ │ 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於93年3月讓與債權 │ │ │ │ │ │ 本院卷第110頁) │ 人。(本院卷第110 │ │ │ │ │ │ │ 頁) │ │ ├─┼──────┼───────────┤ │ │ │ │㉔│現金卡債務 │17,147元 │ │ │ ├─────┼─┼──────┼───────────┼──────────┼──────────┤ │荷商柯金資│㉕│現金卡債務 │7,717元 │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⑴原債權人合作金庫銀│ │產管理股份│ │ │ │ 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行,於93年10月讓與│ │有限公司 │ │ │ │ 本院卷第110頁) │ 債權人。(本院卷第│ │ │ │ │ │ │ 110頁) │ │ │ │ │ │ │⑵債權人於100年12月9│ │ │ │ │ │ │ 日廢止登記。(本院│ │ │ │ │ │ │ 卷第227頁) │ ├─────┼─┼──────┼───────────┼──────────┼──────────┤ │臺北國鼎資│㉖│ │未申報 │ │於110年1月15日通知債│ │產管理公司│ │ │ │ │權人陳報,迄今未陳報│ │ │ │ │ │ │。 │ ├─────┼─┼──────┼───────────┼──────────┼──────────┤ │柏綠實業公│㉗│ │未申報 │ │於110年1月19日通知債│ │司 │ │ │ │ │權人陳報,迄今未陳報│ │ │ │ │ │ │。 │ ├─────┼─┼──────┼───────────┼──────────┼──────────┤ │方啟榮 │㉘│ │未申報 │ │於110年1月19日通知債│ │ │ │ │ │ │權人陳報,迄今未陳報│ │ │ │ │ │ │。 │ ├─────┼─┼──────┼───────────┼──────────┼──────────┤ │陳桂蘭 │㉙│ │未申報 │ │通知債權人陳報,迄今│ │ │ │ │ │ │未陳報。 │ ├─────┼─┼──────┼───────────┼──────────┼──────────┤ │方密 │㉚│ │已混同消滅 │ │於110年1月18日通知債│ │ │ │ │ │ │權人陳報,債權人於 │ │ │ │ │ │ │108年9月5日死亡,由 │ │ │ │ │ │ │相對人繼承。(本院卷│ │ │ │ │ │ │第443至475頁) │ ├─────┴─┴──────┴───────────┴──────────┴──────────┤ │合計債權總金額:668,392,154元 │ └────────────────────────────────────────────────┘ 附表二:相對人資產表 ┌──┬──┬────────────────┬───────┐ │編號│種類│內容 │價值(新臺幣/ │ │ │ │ │元) │ ├──┼──┼────────────────┼───────┤ │ 1 │土地│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一小段1808地│3,168,005元 │ │ │ │號(面積107.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2分之1、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 │ │ │(下同)59,000元) │ │ ├──┼──┼────────────────┼───────┤ │ 2 │土地│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一小段1808-1│59,000元 │ │ │ │地號(面積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 │ │ │ │之1、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9,000元 │ │ │ │ │) │ │ ├──┼──┼────────────────┼───────┤ │ 3 │土地│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一小段1808-2│17,995元 │ │ │ │地號(面積0.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2分之1、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9,000│ │ │ │ │元) │ │ ├──┼──┼────────────────┼───────┤ │ 4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1,380,100元 │ │ │ │面積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 │ │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7,300元) │ │ ├──┼──┼────────────────┼───────┤ │ 5 │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75,000元 │ │ │ │(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5,000元) │ │ ├──┼──┼────────────────┼───────┤ │ 6 │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675,000元 │ │ │ │(面積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5,000元) │ │ ├──┼──┼────────────────┼───────┤ │ 7 │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67,500元 │ │ │ │(面積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 │ │ │ │15、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5,000元)│ │ ├──┼──┼────────────────┼───────┤ │ 8 │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116,667元 │ │ │ │(面積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 │ │ │ │ │之15、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4,815元│ │ │ │ │) │ │ ├──┼──┼────────────────┼───────┤ │ 9 │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3,030,000元 │ │ │ │(面積4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 │ │ │ │之15、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0元│ │ │ │ │) │ │ ├──┴──┴────────────────┼───────┤ │ 合計│8,589,26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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