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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上訴人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被上訴人
安派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奇斯
訴訟代理人
張仁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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