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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許慧如
  • 法定代理人
    蔡義信

  • 原告
    蔡運明
  • 被告
    正興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抗 告 人 蔡運明 相 對 人 正興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7日所為109 年度聲更一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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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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