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1號
- 原告
-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信彰
原告與被告許培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告與被告許培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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