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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告
多倫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珈暄
原告
藍英豪
被告
李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619 號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本票,其中之新臺幣(下同)9,500,000 元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不得依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19 號裁定之執行名義,對原告強制執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金 額  │ 到期日 │利率 │ 利息起算日  │
│  │ (民 國) │(新臺幣) │(民 國)│   │(即提示日) │
│  │       │      │     │   │(民  國) │
├──┼───────┼──────┼─────┼───┼───────┤
│001 │107 年3 月14日│11,590,000元│無    │6%  │107 年3 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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