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鳳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
原告與被告信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