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號
- 原告
- 葉建成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誼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期間薪資補償105,000 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7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0元(計算式:6,610元-740元=5,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