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告
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岑

原告與被告群泰總合建材行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61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