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賴新發
- 原告瑞聖紙器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驛相包裝商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4號原 告 瑞聖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新發 原告與被告驛相包裝商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7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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