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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74號

原告
李進義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正宗即智富工程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

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固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惟原告依勞

動基準法第59條請求工資補償208,750元部分,參考勞動基準法

第59條立法理由,立法者係考量因職業災害而受害之勞工,如僅

以勞保之些微給付,實不足以達到照顧之目的,乃規定應由雇主

負起完全補償責任,是原告所請求之工資補償,既非其提供勞務

之對價,尚無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適用之餘地。又

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6號受理在案,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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