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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告
群泰總合建材行
法定代理人
翁素仙

原告與被告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洪鈴岑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0,0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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