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8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8號
- 原 告
- 王俊清即聖利企業社
- 被 告
- 劉諺儀
- 林燿金
- 林麗娟
-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109年度訴字第1008號
-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1月12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29頁),而上訴人遲至民國110年2月2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原告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右上角之收狀章日期附卷可按,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