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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簡祥紋

原告
王曉軍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告
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複代理人
匡載禾律師
被告
福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肇傑
訴訟代理人
劉添富
訴訟代理人
陳昱憲
訴訟代理人
周秀美
訴訟代理人
參加訴訟人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宮行宇

楊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被告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為被告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如以新臺幣陸拾玖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於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前,僅屬非法人團體,固無實體法上完全之權利能力。然現今社會生活中,以管委會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於民事訴訟法已有第40條第3項:「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規定之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於第38條第1項明文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明文承認管委會具有成為訴訟上當事人之資格,得以其名義起訴或被訴,就與其執行職務相關之民事紛爭享有訴訟實施權;並於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9條第4項、第14條第1項、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33條第3款但書,規定其於實體法上亦具享受特定權利、負擔特定義務之資格,賦與管委會就此類紛爭有其固有之訴訟實施權。故管委會倘基於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為職務之執行致他人於損害,而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時,其本身縱非侵權行為責任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亦應認被害人得基於程序選擇權,並依上開同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及訴訟擔當法理,選擇非以區分所有權人而以管委會為被告起訴請求,俾迅速而簡易確定私權並實現私權,避免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及有限司法資源之不必要耗費。且因同條第2項明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與民事訴訟法第65條訴訟告知之規定旨趣相當,而受訴法院亦得依同法第67條之1規定,依職權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賦與各區分所有權人參與該訴訟程序之機會,則將來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依同法第401條第2項規定及於各區分所有權人,即具正當化之基礎。對於未受告知或通知之區分所有權人,因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獲參與訴訟程序機會,即未獲事前之程序保障,如認有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致對其不利之情事,自得依同法第507條之1以下有關事後程序保障規定之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行使權利,其應有之權益亦獲確保。否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有當事人能力,即失其意義,當非立法本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而管委會雖法理上無侵權能力,原告原應以全體住戶為被告,惟基於程序選擇及訴訟擔當之法理,於管委會疏於負管理之義務而致住戶受損害時,應可僅以管委會為被告。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查被告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樹河堤管委會)係委託參加訴訟人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安公司)管理其社區之行政事務、公共區域清潔美護等事務,則參加訴訟人對於樹河堤大樓公共管線之管理有無疏漏,致其可能受有被告樹河堤管委會追償之不利益等情,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參加人為輔助被告樹河堤管委會而聲請參加訴訟,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樹河堤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曾耀德,於本院審理期間迭經變更為陳瑞斌、呂居樺,現由陳瑞斌擔任法定代理人,及被告福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熙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簡麗香,業經變更為江肇傑一節,有被告樹河堤管委會會議記錄、高雄市楠梓區公所函、高雄市政府函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附卷可稽,並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訴㈠卷第173-174頁、訴㈡卷第371-372頁、訴㈢卷第155頁、訴㈣卷第315-317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31,363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若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嗣後追加福熙公司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及追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21,96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若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核其所為訴之變更,均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爰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之1,下稱系爭房屋)位於「樹河堤大樓社區」(下稱系爭大樓)2樓,原告為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房屋因被告樹河堤管委會疏於管理維護系爭大樓共用部分之廢水幹管,及被告福熙公司就該廢水幹管於建造系爭大樓時設計不良,使系爭大樓地下一樓共用部分之廢水幹管油漬累積,加上清潔劑及洗米洗菜等廢水皂化,將排水幹管之管徑縮水堵塞,致系爭房屋於民國108年6月23日由廚房流理台管路溢出廢水倒灌至屋內,水淹至腳踝以上(下稱系爭事故),並致原告受有室內裝潢、家具等直接損害共新臺幣(下同)861,029元,原告亦因系爭事故受有機票31,510元、住宿費20,899元、租房費9萬元、災後清理費用68,522元、個人工作請假損失15萬元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等間接損害共660,931元,總計損失金額1,521,960元。系爭事故係因被告樹河堤管委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10條第2項、第36條第2款規定,及被告均有違反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4.2排水管4.2.3規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二章第19條、用戶排水設備審查核備圖說、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5條、第16條等保護他人法律所致,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樹河堤管委會、福熙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521,96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若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二、被告等則各以:

㈠被告樹河堤管委會:均有按時清理管線而無疏於管理維護,並無就其應盡之保養、維護義務有何失職之事實,或住戶曾要求進行水管管線疏通,而其卻怠於為之等情形。且管委會方於111年4月20日將全部18清潔口進行清理完畢,惟仍於111年10月28日再次發生溢流之情事,時隔僅有6個月,益證系爭管線溢流事件尚無從藉由一般清理予以避免發生,亦無法從被告福熙公司所設透明管段予以確認是否發生堵塞。又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及高雄市環境工程技師公會(下稱環工技師公會)之鑑定結果均無法證明樹河堤管委會對系爭管線溢流事件有因果關係,且原告所請求之直接損害均無法證明,間接損害部分與系爭事故亦無因果關係,再者本件亦無侵害原告之非財產權,應無從請求精神慰撫金。縱認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及其配偶吳建國108年6月11日接獲通知後,疏未委請他人進屋查看,進而無法及時發現系爭事故,原告亦與有過失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福熙公司:被告福熙公司已於106年4月12日與被告管委會完成公設點交,點交後就系爭大樓之公共設施設備(含給排水設備部分)之管理維護即應完全由被告管委會負責,被告管委會應就系爭管線負操作維護責任,而點交後被告福熙公司則完全毋須負任何管理維護責任。且系爭事故之主要原因係可歸責於用戶使用狀況及管線維護情形,系爭事故溢流發生原因與被告福熙公司之設計或施工瑕疵無關。又系爭大樓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更迭,或派任現場之管理人員無法久任,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疏於巡視透明管,而未發現橫支管已堵塞,繼而未告知被告樹河堤管委會進行預防性清管,亦為造成系爭事故之原因。故系爭事故之發生實係因被告樹河堤管委會之管理維護之失責,及A1棟該棟用戶之使用習慣不佳所導致。另原告所提如附表二所示之直接損失均不能證明,且間接損失與系爭事故無因果關係或無支出必要性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參加訴訟人則以:參加人訴訟僱用之值班保全員陳世炯於108年6月11日晚間8點即已於聯繫原告配偶吳建國,惟其並未返回查看。參加人派駐被告社區管理中心歐仕平組長於108年6月23日回報原告家中積水已從大門門縫滲流出門外,且積水帶有臭味,遂立即聯絡證人吳建國先生盡快回來處理,可見參加人已善盡善良管理人義務。又參加人訴訟服務內容為社區內公共區域清潔與維護,含電梯、川堂、公廁、中庭花園、一樓外圍及頂樓等,維持大樓整潔與舒適而已,不及於汙水管道修繕、清理。至環工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有調查不周延之情事,且被告福熙公司未明確交接予社區橫主管其下管坡度設計問題。縱認本件被告樹河堤管委會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樹河堤管委會及參加人訴訟人就損害初期即已通知連繫原告卻置若罔聞,原告對於損害之擴大亦與有過失,原告主張之直接損害無購置或維修之事實及必要,間接損害則與系爭事故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位於系爭大樓2樓,原告為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被告福熙公司於104年9月22日就系爭房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於104年10月2日完成交屋。

㈡系爭房屋於108年6月23日之廚房流理台管路發生廢水溢流事件。當日被告福熙公司曾派員陳昱憲經理等人會同管委會委員(S1住戶)、聯安公司(夜班管理員)、水電包商德泰技師(楊福傳)現場勘查,發現橫支管之透明管已明顯嚴重淤積阻塞。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下稱國泰產險)就本件事故提出理算明細表(訴㈢卷第457頁)。

㈢社區S1住戶周明玟小姐反映主臥室天花板漏水請社區管理中心代為聯繫原告時,值班保全員陳世炯於108年6月11日晚間8點即已於聯繫系爭房屋住戶吳建國,惟其並未返回查看。本件事故發生時,參加訴訟人僅通知吳建國,並未通知原告。

㈣樹河堤大樓住戶於105年11月19日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成立。106年4月12日被告福熙公司與被告樹河堤管委會完成公設點交並將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含地下室壹層排水頂版平面配置圖)及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移交予樹河堤管委會。

㈤被告樹河堤管委會與參加訴訟人間簽立物業管理服務契約書而有委任關係存在。

五、本件爭點如下:

㈠被告有無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致原告受有損害?

㈡原告就系爭事故發生是否與有過失?

㈢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請求被告連帶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如有理由,金額為何?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有無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致原告受有損害?

⒈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位於系爭大樓2樓,原告為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被告福熙公司於104年9月22日就系爭房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於104年10月2日完成交屋。系爭房屋於108年6月23日之廚房流理台管路發生廢水溢流事件,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403號卷第29-31頁),此節應認屬實。

⒉系爭事故原因及歸責

⑴系爭事故發生之原因,經本院囑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經該公會提出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書一),所載鑑定結果略以:㈠造成主旨所示建物之廚房水槽管線(下稱系爭管線)溢流原因為何?是否為起造人(即被告福熙公司)之設計或施工瑕疵所致? 鑑定結果:廚房水槽管線溢流原因歸納如下⑴橫主管(管徑100mm)排水管路坡度不足經測量結果坡度為1/325,設計規範最小坡度應為1/100,造成迴流積水。

⑵大樓用戶使用習慣不佳,油汙、殘渣未能先行過濾。⑶排水管定時清理頻率不足及阻塞產生時未能即時反應排除。㈡主旨所示建物地下一樓廢水管之部分管線係採用「透明」材質施設,在建築工法、實務上,廢水管採用「透明」材質施設之目的為何?該廢水管之「透明」材質管壁出現大量阻塞游積情況時,應為何種處置作為?若不作為,對建物將會有何種影響?鑑定結果:⑴地下室橫支管連接至橫主管處有一節透明管其用途為觀測管路是否阻塞用。⑵當觀測發現透明管呈現大量阻塞時,應打開橫支管末端盲管封蓋,清除管路淤積。⑶當上述動作不進行時,廢水將往最靠近阻塞處的進水口溢流。㈢本件系爭管線造成溢流的現象,究竟是設計或施工瑕疵所致或是人為管理不當所致?若是上開多種原因造成溢流現象,請鑑定其歸責的比例。鑑定結果:施工瑕疵管路坡度不足造成迴流積水是造成溢流現象原因之一,其他原因為大樓用戶使用習慣不佳,油汙、殘渣未能先行過濾;排水管定時清理頻率不足及阻塞產生時未能即時反應排除。綜合上述原因:施工與管理應各負一半責任。(鑑定報告書一第3頁)。另經本院囑託環工技師公會鑑定,經該公會提出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書二),所載鑑定結果略以:⒈造成系爭建物之廚房水槽管線溢流原因為何?是否為起造人(即被告福熙公司)之設計或施工瑕疵所致?排水設備功能喪失或失常,可從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等方面來檢討:依技術面(設計、施工)檢討,目前佐證資料顯示為測量管段P3〜P4位置,可由其中透明管明確顯示污堵,經測量結果其坡度-4.3%,此段坡度符合「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坡度應大於百分之一規定,亦符合「用戶排水設備審查核備」圖說中管徑小於75mm(含)時,坡度不得小於1/50之規定。然系爭事件是否因為管段編號P3〜P4之下游(如P5〜P6)管段污堵造成系爭事件呢?檢討管段P3〜P4最近下游橫主管(100mm)坡度不足1/100管段(如P5〜P6),如發生堵塞或淤積,則污水將優先從配管最底層之A1/1樓就近高程較低處洩水口或水槽回冒溢出,不致優先從A1/2樓原告廚房溢出,故不致發生系爭事件。雖系爭房屋地下一樓排水管線共有六處坡度未符合「用戶排水設備審查核備」內文之規定,有四處管段最小流速不符「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法規,但發生污堵位置主要證據發生在坡度大(4.3%)且符合法規及核備圖說規定的管段,顯然系爭事件與管線坡度及最小流速限制無關,故其污堵非設計或施工瑕疵所致。如排水設備以運替操作時期討論其維護營理,系爭事故造成阻塞並回流溢出之主要原因歸責於用戶使用狀況及管線維護情形。A1棟廚房污水管線從15樓至2樓,每層樓均有獨立廚房水槽排水管接至80mm之豎管,再逐漸轉接至100mm之橫主管,2樓與3樓高程差約310公分,系爭事故位在2樓,溢流原因經判定應為其下游就近管線堵塞,而用戶持續使用廚房排水,造成80mm豎管水位逐漸增高,累積之水位克服2樓廚房存水彎水封壓損,因而造成上游污水回流溢流。⒉系爭建物地下一樓廢水管之部分管線係採用「透明」材質設施,在建築工法、實務上,廢水管採取「透明」材質設施之目的為何?該廢水管之「透明」材質管壁出現大量阻塞淤積情況時,應為何種處置作為?若不作為,對建物將會有何種影響?一般管線採用「透明」材質設施目的在利於觀察管內狀況。如發現「透明」材質管壁出現大量阻塞淤積情況時,應盡速清淤。廢水管出現大量阻塞淤積情況時,若不作為,系爭房屋之相關上游管線將淤堵回流廢水,並就近從高程最低之地排洩水口溢流宣洩而出。⒊本件系爭管線造成溢流的現象,究竟是設計或施工瑕疵所致或是人為管理不當所致?若是上開多種原因造成溢流現象,請鑑定其歸責的比例。茲說明如下:同上說明,系爭管線溢流原因經判定應為其就近下游管線堵塞,因而造成溢流。是否為福熙公司設計或施工瑕疵所致?已於鑑定結果1充分說明,不另贅述。故造成阻塞及阻塞造成回流溢出之主要原因歸責於用戶使用狀況及管線維護情形。管線維修情形據七、2之說明,106年至111年期間,除108年系爭事故事後清管不計外,管線清潔維護每年约1〜2次,如純以每年清管頻率來看,系爭事故發生在年中(108年6月23日),而前兩年之清管發生在106年10月12日、107年9月11日,以清潔頻率來看,系爭事故發生日似乎未達清潔時間。然觀察其清潔內容發現,106年至107管並非18處清潔口同時清理,而是針對性的清理,比如106年清A棟及B棟各一些部分清潔口、107年清A棟6處清潔口。查公共設施移交清冊「參、定期檢測保養之設施」,無「透明」材質設施(管線)相關須定期檢視或清淤之說明。查其運營期間樹河堤大樓物業管理服務契約書,無「透明」材質設施(管線)相關須定期檢視或清淤之說明。查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15條之「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査及修護事項。」第16條之「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規範如下:一、對於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所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系爭事件溢流原因確非福熙公司之設計或施工瑕疵所致已於鑑定結果1說明。故管線阻塞未清淤應是相關權責人員不知道、未發現有管線阻塞情形,亦即無人定期檢視管線透明材質設施及後續辦理清管所致,然預防此事件發生是可行的。排水設備功能喪失或失常,可從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等方面來檢討,至於歸責比例分攤原則,....經分析後發現福熙公司無設計或施工瑕疵,有將透明材質管線檢視及清管規定明載於交接或相關圖說手冊,系爭管線事件發生應不歸責於福熙公司;然維護管理方面因福熙公司移交清冊交接文件疏忽未明載相關注意事項,系爭管線事件發生主要原因雖非福熙公司造成,但無交接紀錄之失誤可為事件之間接原因,故不能免責。至於歸責比例,建議參考80/20法則,福熙公司於系爭管線事件操作維護方面應負擔20%責任。而維護管理方面管委會與聯安公司共同承擔系爭事件80%責任,但其歸責比例,由於簽涉非專業技術部分,已分析相關權責,留待法院裁決(鑑定報告書二第8-13頁)。綜合鑑定報告書一、二以觀,二份鑑定報告均有提及造成系爭事故之原因可歸責於用戶使用狀況及管線維護情形,而依被告樹河堤管委會108年6月25日之公告亦認系爭事故發生之主要原因為「廚房殘渣阻塞污水幹管造成」(訴卷㈠第261頁),被告樹河堤管委會於108年7月8日發函被告福熙公司,函載:本大樓因污水管阻塞,造成A1-2F.店面S1住戶家中損失等語(訴卷㈠第365頁),而由被告委託廣益環保企業社106年10月12日、107年9月11日施作地下室壹樓公共廚房排水管高壓管內清洗,有廣益環保企業社111年5月5日覆被告樹河堤管委會函在卷可參(訴卷㈢第269頁,下稱系爭廣益函),足徵被告樹河堤管委會在系爭事故發生前即已知悉應定期清潔公共廚房排水管,以避免阻塞,然依系爭廣益函可知,106年10月12日、107年9月11日僅作部分清潔口之清洗,故而仍發生系爭事故,此亦有鑑定報告書二在卷可參(鑑定報告書二第9頁),故而造成系爭事故之原因應可歸責於用戶使用狀況及管線維護情形。

⑵鑑定報告書一固稱:橫主管(管徑100mm)排水管路坡度不足經測量結果坡度為1/325,設計規範最小坡度應為1/100,造成迴流積水等語,認可歸責於被告福熙公司,並應負50%責任等語(鑑定報告書一第3頁),然鑑定報告書二則稱:雖系爭建物地下一樓排水管線共有六處坡度未符合「用戶排水設備審查核備」內文之規定,有四處管段最小流速不符「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法規,但發生污堵位置主要證據發生在坡度大(4.3%)且符合法規及核備圖說規定的營段,顯然系爭事件與管線坡度及最小流速限制無關,故其污堵非設計或施工瑕疵所致(鑑定報告書二第8頁)。故而系爭事故之發生原因顯非被告福熙公司設計施工上之缺失所造成,應可認定,則鑑定報告書一認定被告福熙公司應負50%責任,即屬無據。鑑定報告書二雖另稱:維護管理方面因福熙公司移交清冊交接文件疏忽未明載相關注意事項,系爭管線事件發生主要原因雖非福熙公司造成,但無交接紀錄之失誤可為事件之間接原因,故不能免責。至於歸責比例,建議參考80/20法則,被告福熙公司於系爭管線事件操作維護方面應負擔20%責任(鑑定報告書二第13頁)。但樹河堤大樓住戶於105年11月19日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成立。106年4月12日被告福熙公司與被告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完成公設點交並將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含地下室壹層排水頂版平面配置圖,下稱系爭配置圖)及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移交予樹河堤管委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被告福熙公司點交織系爭配線圖即有標示廚房KWP水平透明管詳圖及清潔口規格說明(訴卷㈣第103頁),足徵被告福熙公司就發生系爭事故之公共排水管配置及透明管部分,有確實點交予被告樹河堤管委會。且被告福熙公司有無交接公共排水管之透明管部分,係與被告樹河堤間之契約是否有依債之本旨履行及有無造成被告樹河堤管委會損害之問題,不涉及是否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問題,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更無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之問題,且被告樹河堤於系爭事故發生前已知清潔公共排水管之重要性,被告福熙公司是否確無交接,於被告樹河堤之保管維護責任上並無影響,不符合相當因果關係,應認被告福熙公司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及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並無可歸責之處,至於被告樹河堤管委會,如因系爭事故對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得否向被告福熙公司依契約關係求償,係屬他事,併此敘明。

⑶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36條第2款、第4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管理維護公司從事下列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對於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所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3、4款、第16條第1款亦有明文。查被告樹河堤管委會為執行社區管理維護工作,係系爭事故發生前,與參加訴訟人簽有「樹河堤大樓物業管理服務契約書」(訴卷㈠第127-141頁,下稱系爭管理服務契約),2人間存有委任關係,為兩造所不爭執。又系爭管理服務契約第四條約定:委託管理服務事項包含行政事務、公共區域清潔美護。系爭事故發生地點屬共用部分被告樹河堤管委會自應負管理維護之責,系爭事故發生原因係公共排水管未定時檢查及確實清潔所致,業如上述,參加人對於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一節,洵堪認定。

⑷被告樹河堤管委會固以111年4月20日將全部18清潔口進行清理完畢。不料,原告住處於111年10月28日猶仍再發生溢流情形,但自透明管線段未見堵塞之情形,似與前開鑑定結果有所不符等語為由,聲請再函土木技師公會及環工技師公會為補充鑑定(訴卷㈣第140-141頁)。然查,本院前囑託前土木技師公會及環工技師公會,並分別提出鑑定報告書一、二,鑑定結果雖略有不同,但對於公共排水管阻塞導致系爭事故發生一節則見解相同,此部分鑑定結果具有高度可信性。被告樹河堤管委會上開所舉溢流事件,不在原告主張之範圍內,又前次溢流時間為108年6月23日,兩次溢流發生時間相差3年多,客觀環境已有不同,社區相關公共設施均有自然劣化或長期欠缺管理維護之可能,縱然補充鑑定後,111年10月28日溢流原因與108年6月3日溢流原因之鑑定結果不同,亦不能反推前次鑑定結果有誤,被告樹河堤管委會聲請補充鑑定顯無必要,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㈡原告就系爭事故發生是否與有過失?被告樹河堤管委會固辯稱:伊所屬管理服務人員於108年6月11日有以電話詢問原告之聯絡人吳建國系爭房屋內是否有使用水,吳建國回稱不是他樓上等語,有樹河堤大樓-住戶反映事項交辦處理表在卷可佐(訴卷㈠第167頁),原告對此亦不爭執。然此後被告樹河堤管委會或其管理服務人員即未再聯絡原告或吳建國,直至108年6月23日始再次聯絡吳建國,有吳建國在本院證稱:案發時108年6月23日淹水,已經距離購買系爭房屋已經3年多,物業通知我的時候我在大陸,管理員打電話給我的時候說1 樓有漏水,我問跟我有何關係,說好像說我樓上有積水,我說如何確定,管理員說不出來,我要他確定之後跟我聯絡,之後就沒有跟我聯絡。108年6月23日,最後一次打電話給我說水從我家流出來,確定我家有淹水,我才坐飛機回來。總共聯絡我兩次,第二次聯絡當天我就馬上買機票回來等語(訴卷㈢第422-423頁)。被告樹河堤管委會於108年6月11聯絡吳建國時,既未具體說明系爭事故發生原因及與系爭房屋有何關聯,亦未要求吳建國或原告回家處理,吳建國既未能確定系爭房屋發現系爭事故,原告亦無從得知,原告未能即時回台處理,難認對於損害之擴大與有過失。又被告樹河堤管委會108年6月23日再次聯絡吳建國時,吳建國當日即返還,原告更無與有過失之情,被告樹河堤管委會上開所辯,尚非可採。從而,原告聲請傳喚被告樹河堤前法定代理人曾耀德到庭作證即無必要,併此敘明。

㈢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請求被 告連帶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如有理由,金額為何?

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且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決先例、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用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致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1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旨在保護區分所有權人財產權及居住品質、安寧,自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之保護他人之法律。而系爭事故乃肇因於被告樹河堤管委會未盡定期派人巡檢公共廢水管線是否暢通及定期清理全部清潔口所致所致,此屬被告樹河堤管委會就系爭大樓之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義務之違反。被告自應就其違反義務所致原告所受損害負起賠償責任,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又系爭事故非可歸責於被告福熙公司,前已敘及,故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福熙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⒉原告之直接損害:

⑴下稱國泰產險就系爭事故提出系爭理算明細表(訴三卷第457頁),又系爭理算明細表所根據之保險契約,要保人為參加訴訟人,被保險人即被告樹河堤管委會,有國泰產險之保單在卷可考(訴㈢卷第471-474頁)。國泰產險針對系爭事故辦理理算時,當無偏袒原告之虞,所造成原告之損失項目及估價部分為。且據國泰產險函覆本院稱:委託揚禮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下稱揚禮公司)協助處理,故理算明細表由揚禮公司所製作,承辦人員為蔡耿昕。經108年7月2日揚禮公司現場查勘後,依據第三人提出之損害求償清單及現場損失狀況來作評估,折舊則參考原始裝潢合約(訴㈢卷第481頁)。系爭理算明細表記係委由專業之保險公證人處理,且是現場查勘後,依據第三人即原告提出之求償清單及現場損失狀況來做評估,並無僅依原告主張評估之情,應屬專業、客觀且中立之評估,系爭理算明細表上關於理算標的物、數量、單位、單價及重置損失額,應可做為原告直接損害之計算基礎,原告亦同意之,而僅爭執折舊比例(訴卷㈣第122、177頁),被告及參加人雖仍爭執(訴卷㈢第511-512頁;訴卷㈣第122-123、181-195頁),但未舉出系爭理算明細表有何具體不可採之處並提出反證(折舊及淨損額除外),所辯自非可採。

⑵折舊年限又實務上對於折舊之計算,均係參照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就固定資產列明折舊年限,而就非固定資產部分,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所載認定使用年限。再採用定率遞減法,依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計算折舊。原告雖主張可採用「消防機關辦理火災後建築物及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準」等語。然觀諸該基準之第壹條就目的部分,言明「為統一消防機關對火災後之建築物及物品損失估算方式,以增進全國年度火災損失資料統計之精確性,俾供消防行政與學術研究之參考」,足認該基準係為統一消防機關估算災損之方式,供消防行政與學術研究參用,尚非用於私權間損害賠償之計算,自仍應適用實務向來採用之行政院所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①固定資產部分:附表一編號9、10、12-2、13、14-2、16-2、17、18、19、21-1、21-2、24-2等物已與建物附合之部分,應認已屬固定資產而適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以10年計算折舊,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21-1、21-2不計折舊,尚屬無據,其餘主張(如附表二所示)應認有理由。

②其餘於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中有列載之部分,則依其分類、材質各定折舊年數,如為金屬製則適用10年折舊,如為木、塑膠或塑膠鋼製則適用5年折舊(訴卷㈣第241頁),附表一編號1、3、4-1、4-2、6、7、8、11、12-1、14-1、15、16-1、25-1、25-2、27、28、29、30、31、32、33、34、35屬什項設備,又無證據可證為金屬製,本於舉證責任之分配,應適用5年折舊,原告主張應適用10年折舊,洵非可採。

③至於附表一編號26、36、37、38、40、41、42、43、44、46、47、48、49、50、51、52部分之物,雖已無法知悉已經歷年數,惟原均可正常使用,故折舊採耐用年數之一半進行折舊額計算,原告對此亦不爭執,應認原告就此部分之主張為有理由。

④無折舊適用至於附表一編號2、5、20-1、20-2、22、23、24-1、25-3、25-4、39、45、53部分屬工資,無折舊問題,原告對此亦不爭執,應認原告就此部分之主張為有理由。

⑤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之直接損害,應如附表三所示。

⒊原告之間接損害

①機票:原告請求香港至高雄往返機票2張,費用31,510元。然原告自承:系爭事故發生的前後是在大陸工作。大約兩個月回來一次,每次停留一週。之前回來台灣的時候居住於案發住所,在臺灣只有這個住所,在大陸工作期間就住在大陸的住所。逢年過節,公司會放假;家裡有事,就會請假回台灣等語(訴卷㈣第124-125頁),故而原告原本即會定期回台,原告因系爭事故發生而回台處理,所花費之機票支出,難認屬因系爭事故所增加之支出。

②住宿費:原告請求因系爭房屋受損無法居住,住宿旅館費用共20,899元(108年6月23日至同年7月1日,共8晚),惟按原告提出之住宿費用單據,6月24日康正旅館2,180元(發票時間6/25凌晨1點48分)、6月25日至同月28日康橋商旅雙人房3,397元、6/28-07/01Hoteldte飯店雙人房12,542元,總計18,119元。考量原告經被告樹河堤管委會通知,於108年6月23日回台,又國泰產險所委託之保險公證人係於108年7月2日始完成現場查勘(訴卷㈢第481頁),原告在台僅有系爭房屋,故而108年6月23日至同年7月1日,確有暫住於旅館之必要,且與系爭事故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又原告所住訴之飯店、房型及費用,符合一般住宿需求,亦與系爭房屋之住宿價值相當,並無過於奢侈之情,原告此部分請求,於18,119元範圍內應認有理由。至被告樹河堤管委會辯稱:上開飯店之房價,顯屬過高,應對照高雄市85大樓純住宿之日租套房房價表等語(訴卷㈣第136-137頁),惟與原告系爭住所之住宿價值不相當,所辯洵非可採。

③租房費:原告請求108年7月起6個月之租房費,每月15,000元,共計90,000元,惟原告並未舉證租房6個月之必要性,且原告於系爭事故發生前,在大陸工作,大約兩個月回來一次,每次停留一週為其所自承(訴卷㈣第124-125頁),益證原告租房6個月費用欠缺必要性,亦難認與系爭事故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

④災後清理費用:原告逕以財產損害金額之5%估算災後清理費用,何以財產損害計算清理費用?5%之依據為何?原告皆未提出任何說明及依據,且原告主張之直接損害中,已列有室內清潔整理工資25,000元,並經本院認定此部分請求有理由(詳見附表三編號53),原告請求災後清理費用有重複計算之嫌。是尚難採信原告確實受有68,522元之災後清理費用損失且與系爭事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

⑤個人工作請假損失:原告僅以吳建國之薪資證明主張受有個人工作請假之損失,惟就吳建國實際請假日期、薪資損失之金額並未提出任何依據,亦未說明其計算方式,且吳建國請假之損失何以可列為原告之損害,原告並未說明理由及依據,尚難採信原告確實受有150,000元之工作請假損失且與系爭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此部分主張無理由。

⑥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前段定有明文。然原告大約2個月回台一次,停留1週,平時大部分時間都居住在大陸居所,並不常居住系爭房地中為其所自承;且訴外人吳建國於本院證稱:「…直到水從我家溢出後才叫我趕快回來,我就一人自己回來」(訴卷㈣第423頁),可見108年6月23日發生系爭事故時,原告並未親自返回高雄,而係由吳建國單獨返回系爭房地清理現場及初步修復工程,原告並未親見親臨遭汙水髒污之系爭房地現場。又居住安寧係以長期之生活品質為基礎,系爭事故為偶發單一事件,不具持續性、再發性,實難認為已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且情節重大,原告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樹河堤管委會給付694,1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28日起(本院審訴卷第27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及被告樹河堤管委會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均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國泰產險理算明細表(訴卷㈢第475頁)

附表二:原告主張之理算明細表(訴卷㈣第179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次 理算標的物  數量 單位 單價 重置損失額 折舊 淨損額 備註  第三人財物          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之1-王曉軍         一 重置損失即淨損額         1 玄關壁凹收納櫃  1.00 座 18,500 18,500 {1-[(3+5/12)/(5+1)]} 7,965 105.01 2 玄關區牆面文化石清潔工資  1.00 工 2,000 2,000 - 2,000  3 餐廳展示高櫃櫃體  5.40 尺 7,000 37,800 {1-[(3+5/12)/(5+1)]} 16,275 105.01 4-1 餐廳中島旁收納櫃  5.00 尺 3,300 16,500 {1-[(3+5/12)/(5+1)]} 7,104 105.01 4-2 餐廳中島吧檯電器櫃  6.00 尺 5,000 30,000 {1-[(3+5/12)/(5+1)]} 12,917 105.01 5 客廳沙發背牆清水模磚清潔  1.00 工 2,000 2,000 - 2,000  6 客廳造型隔間櫃  9.33 尺 6,000 55,980 {1-[(3+5/12)/(5+1)]} 24,103 105.01 7 書房書櫃組、書櫃上疊櫃  1.00 組 55,500 55,500 {1-[(3+5/12)/(5+1)]} 23,896 105.01 8 書房互推門矮櫃、裱布座墊、裱布靠墊  1.00 組 24,200 24,200 {1-[(3+5/12)/(5+1)]} 10,419 105.01 9 書房架高面貼超耐磨木地板  1.78 坪 6,300 11,214 {1-[(3+5/12)/(5+1)]} 4,828 105.01 10 走道區木作造型牆、隱藏式推拉門  1.00 組 25,800 25,800 {1-[(3+5/12)/(5+1)]} 11,108 105.01 11 小孩房衣櫃組  9.33 尺 5,000 46,650 {1-[(3+5/12)/(5+1)]} 20,085 105.01 12-1 小孩房L型床頭板  1.00 組 14,560 14,560 {1-[(3+5/12)/(5+1)]} 6,269 105.01 12-2 背牆面貼壁紙  7.50 坪 1,200 9,000 {1-[(3+5/12)/(5+1)]} 3,875 105.01 13 次臥室貼壁紙  8.43 尺 5,000 42,150 {1-[(3+5/12)/(5+1)]} 18,148 105.01 14-1 次臥室L型床頭板  1.00 組 14,300 14,300 {1-[(3+5/12)/(5+1)]} 6,157 105.01 14-2 背牆面貼壁紙  7.50 坪 1,200 9,000 {1-[(3+5/12)/(5+1)]} 3,875 105.01 15 主臥室衣櫃組  7.60 尺 5,500 41,800 {1-[(3+5/12)/(5+1)]} 17,997 105.01 16-1 主臥室收納抽屜櫃、書桌、背牆面貼壁紙  8.50 尺 3,300 28,050 {1-[(3+5/12)/(5+1)]} 12,077 105.01 16-2 背牆面貼壁紙  3.50 坪 1,200 4,200 {1-[(3+5/12)/(5+1)]} 1,808 105.01 17 主臥空陽台門前藝術牆、隱藏式拉開門  1.00 座 16,300 16,300 {1-[(3+5/12)/(5+1)]} 7,018 105.01 18 主臥室床頭造型背牆  7.90 尺 5,000 39,500 {1-[(3+5/12)/(5+1)]} 17,007 105.01 19 主臥空平貼超耐磨木地板  4.79 坪 3,800 18,202 {1-[(3+5/12)/(5+1)]} 7,837 105.01 20-1 全室木作拆除工資  10.00 工 2,500 25,000 - 25,000  20-2 廢棄物運棄  4.00 車 6,000 24,000 - 24,000  21-1 木作櫃刷漆及噴保護液  80.00 尺 500 40,000 {1-[(3+5/12)/(5+1)]} 17,222 105.01 21-2 踢腳板油漆  150.00 尺 80 12,000 {1-[(3+5/12)/(5+1)]} 5,167 105.01 22 落地窗簾+紗簾清潔  2.00 套 2,000 4,000 - 4,000  23 全室地磚打磨抛光  25.00 坪 2,000 50,000 - 50,000  24-1 木門組合框拆除工資  3.00 扇 1,000 3,000 - 3,000  24-2 木門組合框  3.00 扇 10,000 30,000 {1-[(3+9/12)/(5+1)]} 11,250 104.09 25-1 廚具下櫃  8.00 尺 5,396 43,170 {1-[(3+9/12)/(5+1)]} 16,189 104.09 25-2 人造石檯面  1.00 組 25,000 25,000 {1-[(3+9/12)/(5+1)]} 9,375  25-3 拆除工資  8.00 尺 750 6,000 - 6,000  25-4 安裝工資+運費  8.00 個 1,200 9,600 - 9,600  26 紅木單邊置物架  1.00 組 12,000 12,000 (1-50%) 6,000  27 Lazboy真皮單人電動躺椅  1.00 組 28,400 28,400 {1-[(3/(5+1)]} 14,200 105.06 28 IKEA客廳三人沙發  1.00 組 31,900 31,900 {1-[(3+2/12)/(5+1)]} 15,064 105.04 29 IKEA客廳咖啡桌  1.00 組 5,995 5,995 {1-[(3+2/12)/(5+1)]} 2,831 105.04 30 IKEA客廳組合電視櫃  1.00 組 7,920 7,920 {1-[(3+2/12)/(5+1)]} 3,740 105.04 31 IKEA餐椅  6.00 張 600 3,600 {1-[(3+2/12)/(5+1)]} 1,700 105.04 32 IKEA三人沙發床  1.00 張 17,900 17,900 {1-[(3+2/12)/(5+1)]} 8,453 105.04 33 IKEA原木黑色床頭櫃  1.00 組 1,980 1,980 {1-[(3+2/12)/(5+1)]} 935 105.04 34 詩肯柚木雙人床架  1.00 張 24,900 24,900 {1-[(3+2/12)/(5+1)]} 12,104 105.05 35 詩肯柚木雙人床墊  1.00 張 18,000 18,000 {1-[(3+2/12)/(5+1)]} 8,750 105.05 36 維莎日式純實木床頭櫃  2.00 個 3,096 6,192 (1-50%) 3,096  37 單人折疊床  1.00 張 2,000 2,000 (1-50%) 1,000  38 掃地機器人  1.00 台 4,495 4,495 (1-50%) 2,248  39 松下電冰箱保養  1.00 台 3,000 3,000 - 3,000  40 松下除濕機  1.00 台 7,736 7,736 (1-50%) 3,868  41 鑄鐵砂鍋  1.00 口 500 500 (1-50%) 250  42 康寧玻璃電磁爐鍋  1.00 口 5,000 5,000 (1-50%) 2,500  43 床包组  1.00 套 3,000 3,000 (1-50%) 1,500  44 枕頭  2.00 套 400 800 (1-50%) 400  45 櫃內衣物清洗  4.00 人份 3,000 12,000 - 12,000  46 皮鞋  4.00 雙 6,000 24,000 (1-50%) 12,000  47 運動鞋  3.00 雙 3,500 10,500 (1-50%) 5,250  48 空內拖鞋  10.00 雙 150 1,500 (1-50%) 750  49 真皮女用包  1.00 件 8,000 8,000 (1-50%) 4,000  50 油畫肖像  3.00 幅 20,000 60,000 (1-50%) 30,000  51 國畫  3.00 幅 10,000 30,000 (1-50%) 15,000  52 手工雕刻原木擺件  1.00 張 3,000 3,000 (1-50%) 1,500  53 室內清潔整理工資  10.00 工 2,500 25,000 - 25,000   合計     1,194,294  622,710   保額      NT$2,000,000    淨損額      NT$622,710    賠償額      NT$622,710
項次 理算標的物  數量 單位 單價 重置損失額 折舊 淨損額 備註  第三人財物          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之1-王曉軍         一 重置損失即淨損額         1 玄關壁凹收納櫃  1.00 座 18,500 18,500 {1-[(3+5/12)/(10+1)]} 12,754 105.01 2 玄關區牆面文化石清潔工資  1.00 工 2,000 2,000 - 2,000  3 餐廳展示高櫃櫃體  5.40 尺 7,000 37,800 {1-[(3+5/12)/(10+1)]} 26,059 105.01 4-1 餐廳中島旁收納櫃  5.00 尺 3,300 16,500 {1-[(3+5/12)/(10+1)]} 11,375 105.01 4-2 餐廳中島吧檯電器櫃  6.00 尺 5,000 30,000 {1-[(3+5/12)/(10+1)]} 20,682 105.01 5 客廳沙發背牆清水模磚清潔  1.00 工 2,000 2,000 - 2,000  6 客廳造型隔間櫃  9.33 尺 6,000 55,980 {1-[(3+5/12)/(10+1)]} 38,592 105.01 7 書房書櫃組、書櫃上疊櫃  1.00 組 55,500 55,500 {1-[(3+5/12)/(10+1)]} 38,261 105.01 8 書房互推門矮櫃、裱布座墊、裱布靠墊  1.00 組 24,200 24,200 {1-[(3+5/12)/(10+1)]} 16,683 105.01 9 書房架高面貼超耐磨木地板  1.78 坪 6,300 11,214 {1-[(3+5/12)/(10+1)]} 7,731 105.01 10 走道區木作造型牆、隱藏式推拉門  1.00 組 25,800 25,800 {1-[(3+5/12)/(10+1)]} 17,786 105.01 11 小孩房衣櫃組  9.33 尺 5,000 46,650 {1-[(3+5/12)/(10+1)]} 32,160 105.01 12-1 小孩房L型床頭板  1.00 組 14,560 14,560 {1-[(3+5/12)/(10+1)]} 10,038 105.01 12-2 背牆面貼壁紙  7.50 坪 1,200 9,000 {1-[(3+5/12)/(10+1)]} 6,205 105.01 13 次臥室貼壁紙  8.43 尺 5,000 42,150 {1-[(3+5/12)/(10+1)]} 29,058 105.01 14-1 次臥室L型床頭板  1.00 組 14,300 14,300 {1-[(3+5/12)/(10+1)]} 9,858 105.01 14-2 背牆面貼壁紙  7.50 坪 1,200 9,000 {1-[(3+5/12)/(10+1)]} 6,205 105.01 15 主臥室衣櫃組  7.60 尺 5,500 41,800 {1-[(3+5/12)/(10+1)]} 28,817 105.01 16-1 主臥室收納抽屜櫃、書桌、背牆面貼壁紙  8.50 尺 3,300 28,050 {1-[(3+5/12)/(10+1)]} 19,338 105.01 16-2 背牆面貼壁紙  3.50 坪 1,200 4,200 {1-[(3+5/12)/(10+1)]} 2,895 105.01 17 主臥空陽台門前藝術牆、隱藏式拉開門  1.00 座 16,300 16,300 {1-[(3+5/12)/(10+1)]} 11,237 105.01 18 主臥室床頭造型背牆  7.90 尺 5,000 39,500 {1-[(3+5/12)/(10+1)]} 27,231 105.01 19 主臥空平貼超耐磨木地板  4.79 坪 3,800 18,202 {1-[(3+5/12)/(10+1)]} 12,548 105.01 20-1 全室木作拆除工資  10.00 工 2,500 25,000  25,000  20-2 廢棄物運棄  4.00 車 6,000 24,000  24,000  21-1 木作櫃刷漆及噴保護液  80.00 尺 500 40,000  40,000 105.01 21-2 踢腳板油漆  150.00 尺 80 12,000  12,000 105.01 22 落地窗簾+紗簾清潔  2.00 套 2,000 4,000  4,000  23 全室地磚打磨抛光  25.00 坪 2,000 50,000  50,000  24-1 木門組合框拆除工資  3.00 扇 1,000 3,000  3,000  24-2 木門組合框  3.00 扇 10,000 30,000 {1-[(3+9/12)/(10+1)]} 20,682 104.09 25-1 廚具下櫃  8.00 尺 5,396 43,170 {1-[(3+9/12)/(10+1)]} 29,761 104.09 25-2 人造石檯面  1.00 組 25,000 25,000 {1-[(3+9/12)/(10+1)]} 17,235  25-3 拆除工資  8.00 尺 750 6,000 - 6,000  25-4 安裝工資+運費  8.00 個 1,200 9,600 - 9,600  26 紅木單邊置物架  1.00 組 12,000 12,000 (1-50%) 6,000  27 Lazboy真皮單人電動躺椅  1.00 組 28,400 28,400 {1-[(3/(10+1)]} 20,655 105.06 28 IKEA客廳三人沙發  1.00 組 31,900 31,900 {1-[(3+2/12)/(10+1)]} 22,717 105.04 29 IKEA客廳咖啡桌  1.00 組 5,995 5,995 {1-[(3+2/12)/(10+1)]} 4,269 105.04 30 IKEA客廳組合電視櫃  1.00 組 7,920 7,920 {1-[(3+2/12)/(10+1)]} 5,640 105.04 31 IKEA餐椅  6.00 張 600 3,600 {1-[(3+2/12)/(10+1)]} 2,564 105.04 32 IKEA三人沙發床  1.00 張 17,900 17,900 {1-[(3+2/12)/(10+1)]} 12,747 105.04 33 IKEA原木黑色床頭櫃  1.00 組 1,980 1,980 {1-[(3+2/12)/(10+1)]} 1,410 105.04 34 詩肯柚木雙人床架  1.00 張 24,900 24,900 {1-[(3+2/12)/(10+1)]} 17,920 105.05 35 詩肯柚木雙人床墊  1.00 張 18,000 18,000 {1-[(3+2/12)/(10+1)]} 12,955 105.05 36 維莎日式純實木床頭櫃  2.00 個 3,096 6,192 (1-50%) 3,096  37 單人折疊床  1.00 張 2,000 2,000 (1-50%) 1,000  38 掃地機器人  1.00 台 4,495 4,495 (1-50%) 2,248  39 松下電冰箱保養  1.00 台 3,000 3,000 - 3,000  40 松下除濕機  1.00 台 7,736 7,736 (1-50%) 3,868  41 鑄鐵砂鍋  1.00 口 500 500 (1-50%) 250  42 康寧玻璃電磁爐鍋  1.00 口 5,000 5,000 (1-50%) 2,500  43 床包组  1.00 套 3,000 3,000 (1-50%) 1,500  44 枕頭  2.00 套 400 800 (1-50%) 400  45 櫃內衣物清洗  4.00 人份 3,000 12,000 - 12,000  46 皮鞋  4.00 雙 6,000 24,000 (1-50%) 12,000  47 運動鞋  3.00 雙 3,500 10,500 (1-50%) 5,250  48 空內拖鞋  10.00 雙 150 1,500 (1-50%) 750  49 真皮女用包  1.00 件 8,000 8,000 (1-50%) 4,000  50 油畫肖像  3.00 幅 20,000 60,000 (1-50%) 30,000  51 國畫  3.00 幅 10,000 30,000 (1-50%) 15,000  52 手工雕刻原木擺件  1.00 張 3,000 3,000 (1-50%) 1,500  53 室內清潔整理工資  10.00 工 2,500 25,000 - 25,000   合計     1,194,294  861,029   保額      NT$2,000,000    淨損額      NT$861,029    賠償額      NT$861,029
附表三(本院認定結果):
項次 理算標的物  數量 單位 單價 重置損失額 折舊 淨損額 備註  第三人財物          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之1-王曉軍         一 重置損失即淨損額         1 玄關壁凹收納櫃  1.00 座 18,500 18,500 {1-[(3+5/12)/(5+1)]} 7,965 105.01 2 玄關區牆面文化石清潔工資  1.00 工 2,000 2,000 - 2,000  3 餐廳展示高櫃櫃體  5.40 尺 7,000 37,800 {1-[(3+5/12)/(5+1)]} 16,275 105.01 4-1 餐廳中島旁收納櫃  5.00 尺 3,300 16,500 {1-[(3+5/12)/(5+1)]} 7,104 105.01 4-2 餐廳中島吧檯電器櫃  6.00 尺 5,000 30,000 {1-[(3+5/12)/(5+1)]} 12,917 105.01 5 客廳沙發背牆清水模磚清潔  1.00 工 2,000 2,000 - 2,000  6 客廳造型隔間櫃  9.33 尺 6,000 55,980 {1-[(3+5/12)/(5+1)]} 24,103 105.01 7 書房書櫃組、書櫃上疊櫃  1.00 組 55,500 55,500 {1-[(3+5/12)/(5+1)]} 23,896 105.01 8 書房互推門矮櫃、裱布座墊、裱布靠墊  1.00 組 24,200 24,200 {1-[(3+5/12)/(5+1)]} 10,419 105.01 9 書房架高面貼超耐磨木地板  1.78 坪 6,300 11,214 {1-[(3+5/12)/(10+1)]} 7,731 105.01 10 走道區木作造型牆、隱藏式推拉門  1.00 組 25,800 25,800 {1-[(3+5/12)/(10+1)]} 17,786 105.01 11 小孩房衣櫃組  9.33 尺 5,000 46,650 {1-[(3+5/12)/(5+1)]} 20,085 105.01 12-1 小孩房L型床頭板  1.00 組 14,560 14,560 {1-[(3+5/12)/(5+1)]} 6,269 105.01 12-2 背牆面貼壁紙  7.50 坪 1,200 9,000 {1-[(3+5/12)/(10+1)]} 6,205 105.01 13 次臥室貼壁紙  8.43 尺 5,000 42,150 {1-[(3+5/12)/(10+1)]} 29,058 105.01 14-1 次臥室L型床頭板  1.00 組 14,300 14,300 {1-[(3+5/12)/(5+1)]} 6,157 105.01 14-2 背牆面貼壁紙  7.50 坪 1,200 9,000 {1-[(3+5/12)/(10+1)]} 6,205 105.01 15 主臥室衣櫃組  7.60 尺 5,500 41,800 {1-[(3+5/12)/(5+1)]} 17,997 105.01 16-1 主臥室收納抽屜櫃、書桌、背牆面貼壁紙  8.50 尺 3,300 28,050 {1-[(3+5/12)/(5+1)]} 12,077 105.01 16-2 背牆面貼壁紙  3.50 坪 1,200 4,200 {1-[(3+5/12)/(10+1)]} 2,895 105.01 17 主臥空陽台門前藝術牆、隱藏式拉開門  1.00 座 16,300 16,300 {1-[(3+5/12)/(10+1)]} 11,237 105.01 18 主臥室床頭造型背牆  7.90 尺 5,000 39,500 {1-[(3+5/12)/(10+1)]} 27,231 105.01 19 主臥空平貼超耐磨木地板  4.79 坪 3,800 18,202 {1-[(3+5/12)/(10+1)]} 12,548 105.01 20-1 全室木作拆除工資  10.00 工 2,500 25,000 - 25,000  20-2 廢棄物運棄  4.00 車 6,000 24,000 - 24,000  21-1 木作櫃刷漆及噴保護液  80.00 尺 500 40,000 {1-[(3+5/12)/(10+1)]} 27,576 105.01 21-2 踢腳板油漆  150.00 尺 80 12,000 {1-[(3+5/12)/(10+1)]} 8,273 105.01 22 落地窗簾+紗簾清潔  2.00 套 2,000 4,000 - 4,000  23 全室地磚打磨抛光  25.00 坪 2,000 50,000 - 50,000  24-1 木門組合框拆除工資  3.00 扇 1,000 3,000 - 3,000  24-2 木門組合框  3.00 扇 10,000 30,000 {1-[(3+9/12)/(10+1)]} 20,682 104.09 25-1 廚具下櫃  8.00 尺 5,396 43,170 {1-[(3+9/12)/(5+1)]} 16,189 104.09 25-2 人造石檯面  1.00 組 25,000 25,000 {1-[(3+9/12)/(5+1)]} 9,375  25-3 拆除工資  8.00 尺 750 6,000 - 6,000  25-4 安裝工資+運費  8.00 個 1,200 9,600 - 9,600  26 紅木單邊置物架  1.00 組 12,000 12,000 (1-50%) 6,000  27 Lazboy真皮單人電動躺椅  1.00 組 28,400 28,400 {1-[(3/(5+1)]} 14,200 105.06 28 IKEA客廳三人沙發  1.00 組 31,900 31,900 {1-[(3+2/12)/(5+1)]} 15,064 105.04 29 IKEA客廳咖啡桌  1.00 組 5,995 5,995 {1-[(3+2/12)/(5+1)]} 2,831 105.04 30 IKEA客廳組合電視櫃  1.00 組 7,920 7,920 {1-[(3+2/12)/(5+1)]} 3,740 105.04 31 IKEA餐椅  6.00 張 600 3,600 {1-[(3+2/12)/(5+1)]} 1,700 105.04 32 IKEA三人沙發床  1.00 張 17,900 17,900 {1-[(3+2/12)/(5+1)]} 8,453 105.04 33 IKEA原木黑色床頭櫃  1.00 組 1,980 1,980 {1-[(3+2/12)/(5+1)]} 935 105.04 34 詩肯柚木雙人床架  1.00 張 24,900 24,900 {1-[(3+2/12)/(5+1)]} 12,104 105.05 35 詩肯柚木雙人床墊  1.00 張 18,000 18,000 {1-[(3+2/12)/(5+1)]} 8,750 105.05 36 維莎日式純實木床頭櫃  2.00 個 3,096 6,192 (1-50%) 3,096  37 單人折疊床  1.00 張 2,000 2,000 (1-50%) 1,000  38 掃地機器人  1.00 台 4,495 4,495 (1-50%) 2,248  39 松下電冰箱保養  1.00 台 3,000 3,000 - 3,000  40 松下除濕機  1.00 台 7,736 7,736 (1-50%) 3,868  41 鑄鐵砂鍋  1.00 口 500 500 (1-50%) 250  42 康寧玻璃電磁爐鍋  1.00 口 5,000 5,000 (1-50%) 2,500  43 床包组  1.00 套 3,000 3,000 (1-50%) 1,500  44 枕頭  2.00 套 400 800 (1-50%) 400  45 櫃內衣物清洗  4.00 人份 3,000 12,000 - 12,000  46 皮鞋  4.00 雙 6,000 24,000 (1-50%) 12,000  47 運動鞋  3.00 雙 3,500 10,500 (1-50%) 5,250  48 空內拖鞋  10.00 雙 150 1,500 (1-50%) 750  49 真皮女用包  1.00 件 8,000 8,000 (1-50%) 4,000  50 油畫肖像  3.00 幅 20,000 60,000 (1-50%) 30,000  51 國畫  3.00 幅 10,000 30,000 (1-50%) 15,000  52 手工雕刻原木擺件  1.00 張 3,000 3,000 (1-50%) 1,500  53 室內清潔整理工資  10.00 工 2,500 25,000 - 25,000   合計     1,194,294  675,994   保額      NT$2,000,000    淨損額      NT$675,994    賠償額      NT$67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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