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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旗山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文福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2 紙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