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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劉建利

  • 當事人
    被告 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3號 被上訴人即被告 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旭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尤惠法 送: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 之0 上訴人與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38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6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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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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