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劉建利
- 當事人被告 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3號 被上訴人即被告 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旭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尤惠法 送: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 之0 上訴人與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38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6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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