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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曉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宥妘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部分廢棄,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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