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告
政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璇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告
楊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管轄權之有無,雖為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惟當事人對此訴訟成立要件之舉證責任仍不因而免除。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並主張兩造間於簽立借貸契約當時,即合意約定以原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且依原告提出之借貸契約,亦無任何合意管轄之約定,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明合意管轄之文書佐證,自難認兩造間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原告關於本院因兩造間合意管轄而有管轄權之主張,應不足採而本件被告之戶籍地設於桃園市○○區○○○街000 巷00○0 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原告之起訴狀亦列該址為被告之住所地,堪認本件被告之住所地應確在桃園市桃園區,非本院轄區,本院應無管轄權。且依原告提出之兩造間借貸契約之記載,僅有約定每月款項應匯入原告公司臺灣企銀善化分行帳戶之約定,縱得認兩造間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亦係約定以臺南市善化區為履行地,仍非屬本院轄區,本院亦非屬債務履行地而無從取得管轄權。

三、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審酌被告之住所地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轄區,且被告亦陳稱其住所地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而主張應由該院管轄等語,依以原就被之原則,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