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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張琬如
  •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 原告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鄒應義鄒世賢鄒應瑞鄒應順鄒佳富鄒佳發鄒佳足陳鄒金雀錢鄒金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3號 原 告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鄒應義 鄒世賢 鄒應瑞 鄒應順 鄒佳富 鄒佳發 鄒佳足 陳鄒金雀 錢鄒金線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複代理人 蔡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2中D2列、地上物門牌欄關於「高雄市○○區○ ○○路00巷0號」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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