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滋祐木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郭政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乾德、詹士賢(已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9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0,0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4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詹士賢已於110 年6 月30日死亡,上訴人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規定,提出書狀於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