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劉建利
- 當事人張啟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啟銘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上訴人與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請求履 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1,66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567,91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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