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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請人
李婉華
代理人
許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8 年9 月27日刊登於本院外網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本院網頁公告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1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25355-0 │股票│1   │1000│
├──┼────────────┼─────────┼──┼──┼──┤
│ 2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27828-6 │股票│1   │1000│
├──┼────────────┼─────────┼──┼──┼──┤
│ 3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1611-4 │股票│1   │803 │
├──┼────────────┼─────────┼──┼──┼──┤
│ 4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1938-0 │股票│1   │983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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