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許洪英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捌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8 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9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8 年9 月26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8 年9 月2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至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法院網路公告各1 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0001│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25468-2 │股票│1 │1000│├──┼────────────┼─────────┼──┼──┼──┤│0002│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25469-4 │股票│1 │1000│├──┼────────────┼─────────┼──┼──┼──┤│0003│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25470-0 │股票│1 │1000│├──┼────────────┼─────────┼──┼──┼──┤│0004│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27953-0 │股票│1 │1000│├──┼────────────┼─────────┼──┼──┼──┤│0005│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27954-1 │股票│1 │1000│├──┼────────────┼─────────┼──┼──┼──┤│0006│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27955-3 │股票│1 │1000│├──┼────────────┼─────────┼──┼──┼──┤│0007│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1652-7 │股票│1 │320 │├──┼────────────┼─────────┼──┼──┼──┤│0008│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1979-2 │股票│1 │6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