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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請人
許宗仁即銓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8 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9 年1 月22日刊登本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民  國)  │        │
├──┼───┼────┼──────┼─────┼──────┼────┤
│ 1  │合峻企│京城商業│076018002945│161,369元 │108年6月30日│5278540 │
│    │業社  │銀行股份│            │          │            │        │
│    │黃凱澤│有限公司│            │          │            │        │
│    │      │岡山分行│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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