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鄭瓊珠即鼎豐土木包工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9 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9 年2 月5 日刊登本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民 國) │ │
├──┼───┼────┼───────┼─────┼──────┼────┤
│ 1 │鼎豐土│合作金庫│033070502987-3│302,600元 │108年9月30日│4708188 │
│ │木包工│商業銀行│ │ │ │ │
│ │業 │岡山分行│ │ │ │ │
│ │鄭瓊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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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