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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號

聲請人
典威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豐
代理人
郭珉睿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9年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公告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民  國) │          │
├──┼───┼───┼──────┼─────┼──────┼─────┤
│001 │典威鋼│第一商│71330153189 │12,000元  │108年5月18日│HA7567292 │
│    │鐵有限│業銀行│            │          │            │          │
│    │公司  │博愛分│            │          │            │          │
│    │郭榮豐│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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