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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請人
春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聰明
訴訟代理人
蔣僑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公告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聯騌企業│春木工廠股│華南商業銀│721160003629│918,334元 │108年12月31日 │QD2508390 │
│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            │          │              │          │
│    │王朝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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