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號
- 聲請人
- 陳盈婷即鑫鴻昌企業社
- 代理人
- 許茗順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0月10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台灣銀│陸軍第│台灣銀行│0350320260601 │26,000元 │105年9月7日 │FA0260601 ││ │行左營│六軍團│左營分行│ │ │ │ ││ │分行 │指揮部│ │ │ │ │ ││ │王美玉│ │ │ │ │ │ │├──┼───┼───┼────┼───────┼─────┼──────┼─────┤│002 │台灣銀│空軍第│台灣銀行│0350320260584 │4,500元 │105年8月15日│FA0260584 ││ │行左營│三後勤│左營分行│ │ │ │ ││ │分行 │指揮部│ │ │ │ │ ││ │王美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