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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請人
蕭慈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貴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刊登於貴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證券2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 年5 月1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百世文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可稽,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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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 1  │百世文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2731 │股票│1   │1,000 │
├──┼─────────────┼───────┼──┼──┼───┤
│ 2  │百世文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272 │股票│1   │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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