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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請人
陳志成即瑋成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6月16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21號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新興造│瑋成工│台灣中小│83001039698 │37,800元 │109年5月31日 │AH2768382 ││ │船廠股│程行 │企業銀行│ │ │ │ ││ │份有限│ │岡山分行│ │ │ │ ││ │公司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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