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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李俊霖

  • 當事人
    天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4號聲 請 人 天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109年 度司催字第1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109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 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09年6月10日公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 記 官 黃國忠 ┌──────────────────────────────────────┐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00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天鴻生物│中國信託│234350000940│150,000元 │108年5月31日│GH0037900 │ │ │科技有限│商業銀行│ │ │ │ │ │ │公司 │博愛分行│ │ │ │ │ │ │張智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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