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5號
- 聲請人
- 三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錞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2月20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85號 │├──┬────┬───┬────┬───────┬─────┬──────┬────┤│編號│發 票 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001 │台新國際│三璉有│台新國際│71062302001001│341,000元 │107年9月14日│734542 ││ │商業銀行│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右昌分行│ │右昌分行│ │ │ │ ││ │曹國政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