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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5號

聲請人
三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錞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2月20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85號 │├──┬────┬───┬────┬───────┬─────┬──────┬────┤│編號│發 票 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001 │台新國際│三璉有│台新國際│71062302001001│341,000元 │107年9月14日│734542 ││ │商業銀行│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右昌分行│ │右昌分行│ │ │ │ ││ │曹國政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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