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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請人
邱麗香
相對人
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9 年2 月13日前給付所欠加補班、預告工資及特休假未休工資等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2,118,155 元,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一、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勞方黃冠達等35人同意由資方於109 年2 月13日前將所積欠勞方等35人之金額(如附件『公司積欠總金額』)匯入各該勞方之薪轉帳戶完竣,勞資雙方達成和解。勞方同意本案其餘請求權均拋棄,不再訴求主張。」,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及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款項總額為2,118,155 元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2 月6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附件調解名冊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相對人逾期仍未給付聲請人2,118,155 元,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款項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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