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徐國根
- 訴訟代理人
- 凌進源律師
- 被告
- 東泰精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婕瑩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