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周恩慈即周三民街燒肉飯 相 對 人 黃林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具狀聲請本院停止109 年度司執字第65897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依書狀所載旨在陳報已依判決書提存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且經本院查詢結果,聲請人並未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列前開各類訴訟,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得聲請停止執行之情形不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