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周恩慈即周三民街燒肉飯
- 相對人
- 黃林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具狀聲請本院停止109 年度司執字第65897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依書狀所載旨在陳報已依判決書提存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且經本院查詢結果,聲請人並未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列前開各類訴訟,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得聲請停止執行之情形不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