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

聲請人
何麗君
相對人
薩摩亞商環宇珠寶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愛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而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勞動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請求聲明第1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聲請人主張其為民國73年生,至相對人於109年2月24日表示欲資遣聲請人時,年約36歲,距年滿65歲退休止,尚有29年,以此推算兩造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已逾五年,應以五年計,再依聲請人主張之平均工資為新台幣(下同)2萬4,201元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萬2,060元(計算式:2萬4,201元×60個月=145萬2,060元),另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資遣費6萬6,553元、聲明第2項後段則請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萬6,500元、加班費413元,共計1萬6,913元。經核本件聲明第1項及第2項後段請求,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亦無主從、依存或牽連關係之情形,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即146萬8,973元(計算式:145萬2,060元+1萬6,913元=146萬8,973元);而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則係以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為前提,與聲明第1項屬不能併存而為選擇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萬8,973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為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