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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預告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吳保任

  • 原告
    翁珮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   告 翁珮文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玥玲即琨明五金百貨行楠梓營業所間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7,000元、賠 償職業訓練生活津貼75,6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預告工資7,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8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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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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