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 原告
- 翁珮文
- 訴訟代理人
- 萬維堯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玥玲即琨明五金百貨行楠梓營業所間給付預告工資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7,000元、賠
償職業訓練生活津貼75,6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預告工資7,00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8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