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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3號

請求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3號

原告
劉美君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原告與被告郭建中即香根食品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1,238,22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238,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依上開規定暫

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8,851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

25元(計算式:13,276元-8,851元=4,42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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