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3號
- 原告
- 劉美君
- 訴訟代理人
- 許惠珠律師
原告與被告郭建中即香根食品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1,238,22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238,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依上開規定暫
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8,851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
25元(計算式:13,276元-8,851元=4,42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