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3號原 告 劉美君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原告與被告郭建中即香根食品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1,238,22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238,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依上開規定暫 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8,851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5元(計算式:13,276元-8,851元=4,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