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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告
洪季足
原告
洪翊紜
原告
洪季妃
原告
洪季美
原告
洪季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

原告與被告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16,000元(計算式:1,616,000元+500,000元=

2,1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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