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號
- 原告
- 洪季足
- 原告
- 洪翊紜
- 原告
- 洪季妃
- 原告
- 洪季美
- 原告
- 洪季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岳勳律師
原告與被告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16,000元(計算式:1,616,000元+500,000元=
2,1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