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2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2號

原告
姚丁尹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原告與被告新勝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96,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9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