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2號
- 原告
- 姚丁尹
- 訴訟代理人
- 劉硯田律師
原告與被告新勝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96,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9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