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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 原告
    姚丁尹與被告新勝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2號原   告 姚丁尹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原告與被告新勝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6,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9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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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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